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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的“信用”思考
2008-05-28 来源:上海金融报  作者:傅烨珉点击:
 

  报载,日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06年初,黄某向工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申办了一张信用额度为2万元的信用卡。此后,他频繁在大型商场刷卡消费。一个月后,黄某又向该行申领到一张信用额度为1万元的信用卡。至当年8月初,他用两张卡透支近3万元。2006年11月、12月,工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在多次催还透支款无效后,先后两次向黄某发出书面通知书,催收欠款。黄某分别于2006年12月和2007年5月立下保证书,承诺还款。但直到2007年8月,依旧言而无信,此时,他已欠银行本息3.3万余元。鉴于多次催讨无果,银行终于报案。

  其实,黄某一案并非个例。一些人认为,只听说信用卡诈骗是犯罪,但因用卡拖欠几千元也要被判刑,是司法机关小题大做。真是这样吗?实际不然。本案中,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金额逾5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受惩处。鉴于其归案后将欠款全部还清,且有悔过表现,法院才予以从轻处罚。应该说,法院的定罪量刑十分准确。

  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信用卡在国内推广普及,不仅给百姓生活带来便利,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社会经济发展。但信用卡“免担保人、免保证金申领”、“先消费、后还款”的特点,也给别有用心之人提供了可乘之机。有的利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疯狂诈骗;有的恶意透支,拒不还款。不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也给国家财产带来损失。据统计,仅信用卡恶意透支给银行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达上亿元人民币。

  面对各种信用卡犯罪活动,各发卡行都表明坚决抵御的态度,纷纷加强与公检法机关合作,打击信用卡犯罪,保障业务健康发展。如招行信用卡中心负责人指出,尽管仅极少数客户有逃避还款行为,但为防范与控制信用卡风险,该行仍建立起一套较完善的风控机制,包括贷前审核、异常交易跟踪监测、加大逾期欠款追索力度等。对已发生透支欠款的客户,该行通过电话、短信、信函等方式善意提醒还款;对屡催不缴的恶意欠款户,则坚决通过法律途径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信用卡,免担保人、免保证金申领,讲究的就是“信用”二字。但需要指出,防范信用卡风险与打击信用卡犯罪,仅靠发卡行、司法机关的力量和个人的信用意识还远远不够,只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环境,才能从根本上防止、减少此类案件发生。在这方面,上海可谓走在前列:早在2000年,全国首家征信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就已成立,并于同年6月建立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出具了中国内地首份个人信用报告。《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规定,对因个人违约发生的银行不良信用记录,银行可不经当事人同意,直接提供给联合征信机构,这些不良信息最长可保留7年。而今,借鉴上海的经验,北京、重庆、成都、深圳也已展开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央行更已专门成立征信管理局,专司这一工作。可以预见,随着全社会对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逐步重视,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将不断完善,信用将成为现代人生存、发展的重要基石。而随意践踏信用者,必将为此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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