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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开”购车发票遇麻烦 保险公司被判如数理赔
2007-09-28 来源:半岛都市报 作者:
 
 

  “低开”购车发票理赔遇麻烦

   张女士2006年1月花6万元买了一辆轿车并按 6万元投了保险,而当时为了逃税购车发票上仅填写的是 5882元,两个月后该车失窃,保险公司表示只能按照购车发票理赔,这样张女士将少得 4万多元赔偿款,张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四方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是按照车辆 6万元收取了保险费,就应该对等按照该数额进行理赔,遂判决其支付给车主张女士保险赔偿 47400元。

   四方法院审理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说明。张女士在进行投保时,是按照车辆购买价值 6万元对车辆进行投保,而保险公司也是按照 6万元的保险金额收取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以张女士提供的购车发票项下金额 5882元为保险价值进行理赔,与双方建立的保险合同初衷不符,导致权利义务失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张女士在进行车辆交易时,为逃税低额开具虚额发票系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和处罚。

   经过审查双方的保险合同,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免赔率为 21%,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给张女士保险赔偿款 474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 1905元的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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