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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出车祸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要先赔
2007-11-07 来源:温州日报  作者:梁建国 谢保华 李翔宇
 
 

  今年以来,我市苍南县和龙湾区先后发生了两起无证驾驶出车祸交通事故,受害人和家属在起诉时都把当事人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保险合同中白纸黑字规定,无证驾驶可以不赔,但出乎大家的意料,两个法院都判决保险公司要赔偿。

  案件简单明了

  案例一:今年1月31日,郑某驾驶着一辆二轮摩托撞上了骑着自行车的小林,小林被撞得眼眶开裂,鉴定为十级伤残。郑某是无证驾驶,遇事处理不当,郑某负全责。

  案例二:今年3月28日中午,郭某驾驶一辆安徽牌照的轻型自卸货车在龙湾一路段转弯时,右后轮碾压右侧同向骑自行车的王某,造成王某当场死亡。郭某系无证驾驶,且遇事处理不当。

  保险公司不赔

  两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家属均向法院起诉。

  因为赔偿问题谈不好,小林把肇事的郑某、车主以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苍南县人民法院。另一案死者的父亲也将肇事者郭某、车主以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龙湾法庭。他们认为,保险公司系肇事车辆承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他们的索赔要求遭遇保险公司的强烈反对,问题就出在驾驶人是无证开车。两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认为,驾驶员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要赔

  苍南县人民法院对案例一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辆摩托车投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为5.8万元。而小林医疗等种种开支经法院认定是5万多元,所以这5万多元全部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此前,类似案例一般都会直接判肇事者赔偿。那么,这个判决是不是就是说,那个肇事的郑某不需要承担责任了呢?法官明确表示不是这个意思,保险公司这边先把这个钱赔付掉,然后保险公司是否向郑某追偿,那要另案处理了。

  龙湾法院对案例二也是类似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死者王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5万元。

  法官举案说法

  办案法官解释:根据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无证驾驶或者醉酒驾驶,保险公司可以不赔。但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都有规定,只要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都要赔偿。这是强制性条款,没有任何除外性规定。

  法院据此认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的这个“不赔”的约定是有违这两部法律法规的。在无证驾驶的情况下,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保险公司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但是并没有规定可以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

  判保险公司必须先赔,还有一个很大的现实意义:受害者通常是弱势,不能让受害者因为拿不到赔偿款而耽误了治疗。通常要肇事者快速地拿出这笔钱可能有难度,如此判决就没有时间落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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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实行6万元总责任限额,综合考虑了赔偿覆盖面和消费者支付能力。交强险有别于商业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车祸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

             
责任编辑: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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