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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首次规范健康险委托管理业务 
2008-06-1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俞燕 点击:
 
 

 

  在保险公司致力于开拓健康险第三方管理业务(TPA)领域之时,中国保监会于上周五发布了《关于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收取委托管理费用,但不承担委托基金的亏损和盈余。

  《通知》所称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是指保险公司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方案设计、咨询建议、委托基金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医疗费用报销支付等经办管理服务。

  根据健康保险目前的统计口径,包括健康保险、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和健康服务三部分。其中,委托管理服务(ASO)是第三方管理的一种模式,保险公司仅提供管理服务而不承担任何风险。此前,保险公司在参与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中,已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进行了初步摸索。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依据委托管理合同,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根据实际成本情况,收取委托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可按比例或约定金额从委托基金中提取,或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可以根据管理成本进行浮动。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遵循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的原则,不承担委托基金的亏损和盈余,不垫付基金。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不需计提保险责任准备金,不纳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范围。

  委托人将委托基金划归保险公司管理的,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单独账户管理基金。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保险公司可以对委托基金进行投资管理,但不得对委托基金提供增值保证。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在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同时,可以为委托人提供承担风险保障的健康保险产品,产品名称应包含“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字样,并且应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和保险合同。也可以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与健康保险相结合的业务,须拆分管理的,分别按照有关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和健康保险的规定进行产品管理;不应拆分的,则按健康保险产品进行管理。

 

             
责任编辑: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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