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II制度的推出,无论在微观层面还是在宏观层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其实施可拓宽境内资金的投资渠道,使得境内投资者可在全球范围内合理配置资产、分散投资风险,同时,对引导资金有序流出和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也具有积极意义
随境外投资渠道日益拓宽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扬帆出海”明显提速。
《第一财经日报》从官方渠道获得的最新数据显示,自去年三季度以来QDII资金汇出呈爆发式增长,截至2007年末,获得QDII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已达50家,QDII实际汇出资金已达353亿美元。
其实,QDII在推出之初,市场反应并不热烈,自去年9月以来,随着投资范围和投资主体的扩大,QDII迅速升温。从反应冷淡到备受青睐,QDII“出海”的步伐与相关外汇政策的层层推进密不可分。
一方面,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境内投资者对于在更大范围内配置资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却往往受制于境内有限的投资渠道;另一方面,国际收支持续大额顺差,加大了调控的复杂性。2007年初,外汇局提出,有序拓宽资本流出渠道,严格资金流入和结汇监管。“促流出、重监管”成为近年来外汇管理工作中的关键词。
QDII制度的推出,无论在微观层面还是在宏观层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其实施可拓宽境内资金的投资渠道,使得境内投资者可在全球范围内合理配置资产、分散投资风险,同时,对引导资金有序流出和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也具有积极意义。
开启“出海”通道
2006年4月13日央行发布第5号公告,启动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QDII)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商业银行、基金公司和
保险公司开展此项业务敞开了政策之门。
紧随其后,央行、银监会和外汇局于200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集合境内居民外汇或人民币资金,直接用外汇或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产品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当年8月,外汇局再次发布文件,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在证监会批准后向外汇局申请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将其所募集的居民外汇资金投资于包括股票在内的投资产品。
QDII制度实施伊始,队伍最为庞大的要数“银行系”。不过,根据当时的规定,“银行系”QDII投资范围仅包括具有固定收益性质的债权、票据和结构型产品。
由于投资渠道有限,而人民币升值又潜藏着汇率波动的风险,加之A股行情火爆,当时商业银行兴致勃勃设计出来的QDII产品,常常被冷眼相待。据了解,自从2006年4月13日央行宣布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以来,投资汇出金额在去年8月份之前一直不超过100亿美元,对核准的同期投资额度使用率也不到一半。
《第一财经日报》了解到,由于不能直接投资境外股票,为了提高产品投资收益率,有些银行在一定的比例内投资基金产品,在平淡的QDII市场上曾一度激起投资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