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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湖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2008-07-10 来源: 作者:点击:
 
 


 
  由湖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07年7月17日发行的2007年湖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08年7月17日开始支付自2007年7月17日至2008年7月16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2007年湖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07湖交投债(代码为078033);

  3、发行人:湖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15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07]1569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6、债券期限:15年;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5.48%;

  9、付息:发行人将于每年付息首日支付利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并由相应的托管机构负责具体办理利息的支付事宜;

  10、付息首日:2008年至2022年每年的7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随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集中付息期:自每年的付息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包括付息首日当天),投资人可于该期间内向相应的托管机构领取其应得的利息;

  12、兑付首日:2022年7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随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3、集中兑付期:自兑付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包括兑付首日当天);

  14、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A级,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级。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7年7月26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07年7月17日至2008年7月16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5.48%。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08年7月15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自付息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包括兑付首日当天)。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由一级托管客户持有的本期债券的利息款,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二级托管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原托管凭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具体规定办理挂失手续,并于集中付息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4、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仍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5、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五、有关当事人

  1、发行人:湖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环城南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孙跃简

  联系人:钱玉胜

  电话:0572-2875002

  传真:0572-2875012

  邮编:313000

  2、主承销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夏湾华平路96号二层

  202-203房

  法定代表人:段文清

  联系人:王超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10层

  电话:010-88091791

  传真:010-88091796

  邮编:100032

  3、托管人

  (1)一级托管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法定代表人:张元

  联系人:李扬

  电话:010-88087972

  传真:010-88086356

  邮编:100032

  (2)二级托管人:本期债券承销团中已开通企业债柜台系统的承销团员。具体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2007年湖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湖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0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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